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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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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文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94号 罪犯牛文龙,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94号

罪犯牛文龙,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牛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3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3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牛文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8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牛文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10日,该犯伙同他人酒后因琐事对被害人焦某某进行殴打并致其死亡。案发后,该犯自首,其家属能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经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该犯系主犯。

罪犯牛文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一般、良好、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文龙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文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5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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