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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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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金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92号 罪犯熊金刚,又名熊建辉(绰号刚蛋),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许中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92号

罪犯熊金刚,又名熊建辉(绰号刚蛋),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熊金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0月3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熊金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8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熊金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14日至11月13日,该犯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河北省保定市、长葛市、周口市西华县,多次盗窃山羊皮、芝麻等物品3次(价值450614元)。销赃后与同案分肥。案发后,追退价值40余万元的羊皮,已发还被害人,该犯系从犯。

罪犯熊金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未履行。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一般、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熊金刚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金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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