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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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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57号 罪犯王书辉,曾用名王辉,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小学文化,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25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57号

罪犯王书辉,曾用名王辉,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小学文化,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25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书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2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书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间,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多次结伙携带作案工具至中平能化集团仓库内行窃,盗走电机二台、轴承367盘、废铜(共计85公斤)、变压器等,之后贱卖,价值达5万余元。该犯在盗窃变压器时被当场抓获属未遂,案发后部分赃物追退。该犯系累犯。

罪犯王书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书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书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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