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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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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世茂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14号 罪犯苏世茂(别名康康),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解刑初字第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14号

罪犯苏世茂(别名康康),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解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苏世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宣判后,苏世茂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后上诉人分别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焦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强、苏世茂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3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苏世茂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间,苏世茂伙同他人3次把租赁来的汽车用于抵押借款,诈骗财物价值20余万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被骗车辆已追回,当庭自愿认罪。

罪犯苏世茂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罚金未缴纳。自2012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一般、一般、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苏世茂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世茂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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