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胡须聚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81号 罪犯胡须聚,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胡须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81号

罪犯胡须聚,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胡须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3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7月3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对胡须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8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胡须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抢劫罪:2007年10月29日夜,该犯伙同他人跟随张某至某处,持刀抢劫被害人价值1349元的手机一部35元现金和衣服。后又以400元价格将所抢手机卖给他人。二、盗窃罪:2007年农历8月14日,10月、11月,该犯多次伙同他人驾驶三轮车或面包车窜至西峡多处,盗窃铜板、铜排、电瓶等物品,盗窃价值共计42855.8元。销赃后分赃挥霍,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一人犯数罪。

罪犯胡须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2000元。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须聚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须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