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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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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林青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65号 罪犯韩林青,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初中文化,2007年11月28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65号

罪犯韩林青,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初中文化,2007年11月28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0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韩林青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韩林青在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刑初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经济损失数额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5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韩林青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寇胜利等人预谋绑架受害人陈某某,2009年12月18日15时,对被害人陈某某辨认后,2009年12月28日晚,寇胜利等人驾驶一辆租来的面包车对陈某某绑架到车上,进行捆绑、封嘴、蒙眼拉到张卫国家附近,给陈某某妻子打电话让准备赎金100万,威胁不得报警。后张卫国觉得将陈某某关在自己家不安全,将陈某某拉到韩林青的姑家,韩林青向张卫国告知其姑家钥匙存放位置。第二天晚上,张卫国等人开车将陈某某拉至一山坡下,将陈某某捆绑后丢下,因给陈某某妻子打电话无人接听,怀疑报警,放弃收取赎金行动,开车逃走陈某某挣脱捆绑求助脱险。在绑架过程中,寇胜利将陈某某价值1885元手机抢走,将陈某某打伤,经鉴定,陈某某右眼盲已构成重伤,伤残程度已达八级。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首。

罪犯韩林青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林青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林青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