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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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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友加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52号 罪犯陈友加,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新密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52号

罪犯陈友加,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新密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友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2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陈友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该犯与同案预谋后,先后六次到新密市白寨镇张楼村、下庄河村、姚山村、刘寨镇将变压器内油放掉,将变压器芯线及价值7200元的60根炉条盗走销赃后分肥挥霍。六次盗窃价值56247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陈友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友加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友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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