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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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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万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69号 罪犯高万利,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558号刑事判决,认定高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69号

罪犯高万利,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558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万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2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高万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18日0时许,该犯与同伙在禹州市夏天网吧后门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抢走现金66元,两部手机价值313元。审理过程中,同案亲属全部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该犯系共同犯罪,立功。

罪犯高万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万利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万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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