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99号 罪犯高栓紧,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栓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高栓紧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至11月间,该犯与他人预谋后,在郏县、长葛市多处窃取面包车、机动三轮车、两轮摩托车、铁栅栏、粉碎机、丝杠、手摇启闭机、玉器、空调主机等物品,涉案金额82079元,该犯参与27起盗窃,所盗部分面包车、机动三轮车、玉器已追退被害人,起诉书指控第22、23、24起系犯罪未遂;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自首;一人犯数罪。 罪犯高栓紧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51000元)履行200元。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栓紧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栓紧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