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82号 罪犯魏攀攀,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大学本科,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认定魏攀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3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对魏攀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魏攀攀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魏攀攀等三人事前精心策划绑架栗某索要钱财,2010年4月30日18时许,在郑东新区一化妆品店门口,用刀挟持栗某到她驾驶的宝马车上,将其钱包抢走(内有现金305元及银行卡)。随后又将栗某挟持到一处民房内,对其威胁恐吓让她拿100万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罪犯魏攀攀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攀攀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攀攀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