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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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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顺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21号 罪犯魏顺利,曾用名位顺利,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金少刑初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21号

罪犯魏顺利,曾用名位顺利,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金少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魏顺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魏顺利等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153.5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宣判后,魏顺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郑少刑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魏顺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21日1时许,魏顺利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郑州一夜总会用假装出台的方法,进入被害人刘某房间对其进行殴打,持刀抢走现金1万元及两部手机(价值8064元),现已追回2398元及两部手机并发还被害人;2011年6月22日下午,魏顺利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包某进行殴打,威胁其向家人索要2000元,并出具3000元欠条,非法限制包某人身自由至6月23日16时许,并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该犯在共同抢劫犯罪中系主犯,在非法拘禁犯罪中系从犯。

罪犯魏顺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6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015年4月获得表扬。罚金及民事赔偿未履行。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顺利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顺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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