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01号 罪犯范广金,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郑铁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广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范广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6日17时许,范广金携带冰毒一袋和疑似海洛因一袋,在成都至沈阳的列车上返回梅河口,被乘警查获。经鉴定,冰毒一袋,重48.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海洛因一袋,重29.25克,含海洛因成分,共重77.3克。破案后,毒品已收缴。该犯有立功表现。 罪犯范广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纳。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一般、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广金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广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