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89号 罪犯袁红,绰号平头、三阳佬,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袁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袁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20日9时许、10时许,一天内该犯伙同他人窜至许昌市八一路茂园金色家园,祥瑞小区三次撬锁入室盗窃现金、电脑、黄金首饰等物品,盗窃物品价值约6万余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袁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未履行。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红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晓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