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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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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90号 罪犯覃亮,曾用名卢浩,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城口县人,中专毕业,1995年7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1月8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90号

罪犯覃亮,曾用名卢浩,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城口县人,中专毕业,1995年7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1月8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郑刑二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覃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覃亮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各被告人对赔偿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亮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覃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2月初,郭海勇和张志强预谋杀害抢劫刘某某夫妇,并购买一辆QQ汽车作为作案工具,张志强又纠集覃亮和韩彬彬一起参与,四人准备了铁镐、铁锨等作案工具,并多次到刘某某夫妇家附近踩点、确定埋尸地点,准备实施犯罪,因怕被害人家中人多未实施入户抢劫,后覃亮因与张志强等人的抢劫意见发生分歧而退出。韩彬彬又纠集姚建波加入,四人经预谋,再次准备对刘某某夫妇进行抢劫、杀人。2009年3月31日晚20时,郭海勇、张志强、韩彬彬、姚建波驾车到刘某某夫妇家先后将刘某某夫妇控制,抢走中华烟一条、手机两部(共价值7400元)现金两万一千余元,后四人将被害人夫妇拉至埋尸地点,张志强去验证抢来的银行卡密码,郭海勇、韩彬彬、姚建波将被害人夫妇当场杀死将尸体掩埋。张志强回来后四人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及抢来的部分赃物扔至双洎河内。该犯系犯罪预备、累犯。

罪犯覃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未履行。自2012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一般、一般、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覃亮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覃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晓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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