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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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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付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09号 罪犯孙付安,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高中文化,原任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河湾社区党支部书记兼社区主任。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09号

罪犯孙付安,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高中文化,原任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河湾社区党支部书记兼社区主任。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付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孙付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行贿罪。2008年8、9月,孙付安在许昌市对半截河办事处进行普查丈量过程中,为了多获取拆迁补偿款,向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曹某、王某行贿40万元。2010年4月,孙付安为了多获取拆迁补偿款,送给赵某现金人民币180万元,后由赵某送给许昌市东城区动迁建设中心负责陈庄社区拆迁工作的葛某50万元,剩余款项由赵某暂存。2010年10月,孙付安伙同赵某以突击盖房找身份证签订虚假协议的手段,欲套取拆迁补偿款200万元,为达到目的,向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王某行贿50万元。

2、贪污罪。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孙付安伙同许昌市东城区动迁建设中心工作人员李某,利用李某的职务便利,虚造拆迁补偿协议,先后三次骗取拆迁补偿款908507.2元。该犯系自首;案发后,其亲属向检察机关退缴涉案非法所得款1344490.22元。

罪犯孙付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3年上半年为一般档次,下半年为优秀档次;2014年上、下半年均为优秀档次。该犯患有冠心病,心功能Ⅱ级。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付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付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