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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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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长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92号 罪犯尚长军,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高中文化,原任许昌县尚集镇后街村党支部书记、许昌县尚集镇第十六届人大代表。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92号

罪犯尚长军,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高中文化,原任许昌县尚集镇后街村党支部书记、许昌县尚集镇第十六届人大代表。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许县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尚长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尚长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贪污罪。2011年3月、10月份,尚长军利用其担任许昌县尚集镇后街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管理、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通过编造虚假领款手续,单独将国家征地补偿款198370元据为己有。2011年4月,尚长军伙同他人将国家征地补偿款15万元私分,其分得5万元。

2、挪用公款罪。2011年8月份,尚长军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管理、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将本村征地补偿款2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2012年5月份,退还挪用的公款。

另查明,尚长军退出赃款323000元。该犯系自首、主犯。

罪犯尚长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3年上、下半年均为良好档次;2014年上半年为优秀档次,下半年为良好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尚长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长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