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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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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占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55号 罪犯宋占伟,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1)禹刑初字第618号刑事附事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55号

罪犯宋占伟,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1)禹刑初字第618号刑事附事民事判决,认定宋占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刑期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5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宋占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故意伤害罪。2005年1月15日晚,宋占伟等人被纠集到禹州市被害人安某经营的茶馆内,伙同他人持刀殴打被害人将其致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构成重伤,评定为八级伤残。其同案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2、盗窃罪。2009年7月至10月,宋占伟伙同他人先后窜至禹州、鄢陵、襄城县等地实施盗窃6次,盗窃摩托车6辆,销赃得款已挥霍。该犯系共同犯罪;有立功表现;

罪犯宋占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占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占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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