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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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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鸿昌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95号 罪犯康鸿昌,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大学文化,原任许昌县畜牧局副局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魏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95号

罪犯康鸿昌,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大学文化,原任许昌县畜牧局副局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650号刑事判决,认定康鸿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康鸿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滥用职权罪。2007年10月、2010年初,时任许昌县畜牧局副局长的康鸿昌,在组织许昌县生猪规模养殖标准化建设项目申报过程中,明知许昌县辖区内三家养猪场不符合申报条件,却将其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养猪场予以汇总整理上报,致使三家养猪场违规获批140万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案发后一公司退回42万元。

2、受贿罪。2008年至2011年间,康鸿昌利用许昌县畜牧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7次非法收受多人财物价值74000元。案发后受贿赃款已全部退出。

罪犯康鸿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3年上半年为良好档次,下半年为优秀档次;2014年上、下半年均为良好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康鸿昌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康鸿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