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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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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98号 罪犯杨林海,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大学本科文化,原任南阳市商务局信访科科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98号

罪犯杨林海,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大学本科文化,原任南阳市商务局信访科科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邓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林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案赃款18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南刑二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22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杨林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5月至2010年春节前,杨林海在南阳市经贸委和商务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给贾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贾某等五人现金184000元。案发后,杨林海退出赃款184000元。

罪犯杨林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2年上半年为一般档次,下半年为良好档次;2013年上、下半年均为良好档次;2014年上、下半年均为良好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林海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林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