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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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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03号 罪犯颜强,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03号

罪犯颜强,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颜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颜强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颜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9月23日,时任许昌市城市信用社营业部副主任的颜强,在帮助许昌市某工厂办理人民币50万元的贷款手续后,骗取该厂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鉴,并于当日伙同他人假冒该厂的名义开具现金支票一张,兑现取走该厂帐户内现金人民币47万元,直至案发未予归还。

罪犯颜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2年下半年为良好档次,2013年上半年为优秀档次,下半年均为良好档次;2014年上、下半年均为优秀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颜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颜强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