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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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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51号 罪犯魏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8日作出(2008)荥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魏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51号

罪犯魏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8日作出(2008)荥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魏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对魏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8月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魏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8月9日,魏磊、谢留学等三人经事先预谋后,由魏磊在平顶山市以租车为由,将出租车司机王某某骗至荥阳境内,三人又将王某某骗至上街区,三人持刀威胁王某某,并用事先准备的胶带、铁丝将王某某的嘴封住,手脚捆绑,抛至荥阳市广武镇境内。后将王某某的红色桑塔纳出租车及身上400元现金,一部银灰色的三星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车辆价值75466元(已追回发还失主)、被抢手机价值949元及现金400元(未追回)。

罪犯魏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磊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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