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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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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敏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21号 罪犯于志敏,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21号

罪犯于志敏,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于志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于志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于志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2日,于志敏等三人经预谋,持刀抢劫新密市某广场附近正在车里打电话的马某某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数额42604元。于志敏系主犯。

罪犯于志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于志敏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志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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