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永厅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00号 罪犯赵永厅(又名赵海霞),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原任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大良村村民组组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00号

罪犯赵永厅(又名赵海霞),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原任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大良村村民组组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赵永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周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2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赵永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6月至2009年,赵永厅伙同张保勇、张亚华等人预谋后,利用经手、管理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大良村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坟头、伪造假领款条等手段,先后六次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89125元,每人分得赃款27723元。该犯将贪污赃款全部退出。

罪犯赵永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2年下半年为良好档次;2013年上半年为一般档次,下半年为良好档次;2014年上、下半年均为良好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永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永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