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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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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孝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74号 罪犯赵孝阳,又名赵小阳,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许县刑初字第283号刑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74号

罪犯赵孝阳,又名赵小阳,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许县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孝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3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赵孝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7日上午,赵孝阳伙同他人预谋抢劫,在许昌宾馆门前乘坐被害人肖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许昌县蒋李集镇。当行驶至许昌县蒋李集镇谢庄村村西时,二人持刀威胁肖某某,抢走肖某某现金200余元,手机一部,后用胶带将肖某某捆住,让肖某某坐在车后座,二人驾车逃跑,逃跑时出租车陷到路边沟内,二人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手机价值1000元,出租车价值4920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赵孝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孝阳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孝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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