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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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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75号 罪犯杨芳伟,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宝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75号

罪犯杨芳伟,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宝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芳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宣判后,杨芳伟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平少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杨芳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2月4日,杨芳伟等五人在宝丰县赵庄乡范庄村物交会上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同年2月9日10时许,杨芳伟等五人再次在赵庄村物交会遇到何某某,五人预谋后,分别持水果刀、菜刀等凶器,追打何某某,袁要选、袁二收分别持西瓜刀、菜刀将何某某颈部、头部砍伤,同时何某某腹部被人刺伤,后五人逃离。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被他人刺破腹主动脉,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该犯系从犯;系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罪犯杨芳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病。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芳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芳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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