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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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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71号 罪犯杨志斌,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71号

罪犯杨志斌,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志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3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杨志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00年7月,杨志斌等五人将被害人张某某劫持到南乐县杨志斌一亲戚家并捆绑。第二天凌晨,张某某挣脱后逃脱。后杨志斌等人给张某某打电话,索要钱财,并将张某某汇来的1万元取出后共同分赃。

2、2000年8月25日,杨志斌等五人将被害人龚某劫持到汤阴县向龚家索要现金。后因龚家汇的10万元因被冻结取不来,杨志斌等人以让龚某回家后汇钱为条件,于8月31日将龚放回,后杨志斌将龚某汇来的3.9万元取出后共同分赃。

3、2011年春天,杨志斌等五人预谋绑架被害人毕某。一天晚上,五人开车尾随毕某至山城区一家属院,欲将毕某强行拽上车,因邻居出来送人且毕大声呼救未得逞。该起犯罪系犯罪未遂。

罪犯杨志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志斌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志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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