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99号 罪犯王伟岭,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许县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伟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王伟岭退赔尚未退还的被害人存款2813745元。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1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伟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至2011年,王伟岭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许昌县小召乡屯里村其家中,以“许昌县小召信用社屯里储蓄服务站”的名义,印制定期存单、活期存折,面向社会为群众办理银行储蓄、借款业务,从中牟利,储蓄利率随国家批准同期银行利率调整。王伟岭将吸收的存款又以月息6厘至3分不等的利率借贷给他人使用,从中牟利。经鉴定,王伟岭涉案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31659383.10元,涉及储户804户,尚有6321805.53元未给储户兑付。案发后,王伟岭家属积极协助追要向外借贷的款项,现已追回3508060元,剩余2813745元未被追回。 罪犯王伟岭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2年上、下半年均为一般档次;2013年上、下半年均为良好档次;2014年上、下半年均为良好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伟岭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伟岭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