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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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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94号 罪犯王勇(曾用名王永生),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大学文化,原任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襄城县山头店乡党委副书记。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94号

罪犯王勇(曾用名王永生),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大学文化,原任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襄城县山头店乡党委副书记。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襄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对王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9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21日、4月、8月,王勇利用分管小程庄管理区工作的职务之便,将襄城县文昌小学附属工程交给王某承建,三次非法收受王某送给的现金16万元。

罪犯王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3年下半年为优秀档次;2014年上、下半年均为优秀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勇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