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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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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83号 罪犯王庆军,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83号

罪犯王庆军,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庆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庆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10日、2011年1月30日,王庆军等7人经预谋后,利用任鲁周口鲁花公司员工的职务便利,窃取鲁花公司鲁花牌一级压榨散装花生油58.67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1136974元。其中王庆军分得赃款3.5万元。案发后,王庆军退款3.5万元,其同案犯退赔139万余元,取得鲁花公司的谅解。该犯系主犯。

罪犯王庆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庆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庆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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