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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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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然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86号 罪犯王天然,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大专文化,捕前曾先后任南召县公路局局长、林业公安分局政委。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86号

罪犯天然,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大专文化,捕前曾先后任南召县公路局局长、林业公安分局政委。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5日作出(2008)南召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天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南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王天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7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天然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至2006年期间,王天然利用其担任南召县公路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拨付工程款的过程中,先后11次收受他人贿赂款145000元人民币。案发后,王天然亲属向南召县反贪局退还部分赃款20000元。另查明,王天然亲属于2015年8月19日代为退还赃款125000元。

罪犯王天然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3年上、下半年均为优秀档次;2014年上半年为优秀档次,下半年为良好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天然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天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