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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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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73号 罪犯王辉,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初中肄业。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25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12月7日被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73号

罪犯王辉,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初中肄业。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25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12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强制戒毒。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解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3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中旬,王辉驾车伙同吕某从许昌购买大量麻古和冰毒,后周某与吕某将麻古和冰毒交于王某某,并出钱让其租房保管,后王某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租房保管并多次向王辉送毒品。2009年7月初,王某某将该批毒品交给姬某保管,姬某又将该批毒品交于孟某保管,后经人举报,公安机关从孟某家中查获麻古152.5克、冰毒4.8克。经鉴定,上述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案发后,毒品被收缴。

罪犯王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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