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83号 罪犯杨广军,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广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宣判后,杨广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平刑终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广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1月1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杨广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7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杨广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17日凌晨,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暴力开锁器,在平顶山市文化局家属院楼下,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价值11万元的黑色别克车盗走。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罪犯杨广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未履行。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广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广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