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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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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俊岭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96号 罪犯申俊岭,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郸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申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96号

罪犯申俊岭,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郸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申俊岭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3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申俊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月15日,申俊岭、徐某、王某等三人预谋后,王某以请客为名将郸城县虎岗乡邮政储蓄所全部工作人员骗离工作区域,徐某潜入该所营业室,用事先窃取的柜员密码进入微机工作程序,分四笔空存人民币20.1万元,后电话通知已在山东省曹县等候取款的申俊岭。同日申俊岭在山东省曹县、单县共取款8万元,余款被邮政部门发现后止付。案发后,赃款8万元已退。该犯系自首、主犯、12.1万元属未遂。

罪犯申俊岭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2年下半年为一般档次;2013年上、下半年均为良好档次;2014年上、下半年均为良好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申俊岭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俊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