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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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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84号 罪犯王明强,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大学本科,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宝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明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84号

罪犯王明强,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大学本科,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宝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明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宣判后,王明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1日作出(2009)平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2月1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王明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3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明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8月至2004年7月,该犯与他人预谋,伪造他人身份证和户口薄,采用挂失别人存单的方法,在宝丰县农行南街一所取走他人存款70万元分获。犯罪过程中,该犯积极参与筹划并积极实施犯罪,其作用非辅助和次要。

罪犯王明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未履行。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明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明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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