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77号 罪犯王毅,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0)湖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先后两次将被害人曹某、胡某某骗至三门峡市内租住处,让被害人参加传销组织,被害人拒绝加入,遂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恐吓、殴打共搜得现金2360元(其中曹某被搜走的1280元现金及物品未追回、传销人员将从胡某某处扣押的1080元现金等物品归还)及手机、银行卡等物,后传销人员以购买“产品”为由从胡某某银行卡上取走现金5500元。该犯参与抢劫2次。 罪犯王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获得记功;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未履行,自2011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一般、一般、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