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90号 罪犯杨新堂,又名杨庆宝,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项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新堂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杨新堂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杨新堂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杨新堂等三人于2009年12月份预谋后,由杨新堂、杨鹏飞携带工具于12月30日从郸城乘车至项城,租乘张某香驾驶的出租车到目的地后,杨鹏飞用电话线勒住张的脖子,持匕首威胁张,向其丈夫刘某索要现金5万元,用张的手机给刘某发去杨振华在广东的银行卡号,刘某先后两次向该账户汇去现金2万元。杨振华确认钱到账后放回被害人。2010年1月11日,杨新堂、杨鹏飞准备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杨新堂及杨鹏飞家属代为退赃各1万元。杨新堂系主犯。 罪犯杨新堂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新堂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新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