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34号 罪犯梁申有,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千元。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梁申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3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梁申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至2011年10月,梁申有、梁石勋驾驶一辆无牌面包车到中牟县、新郑市、扶沟县、尉氏县等地村民家,采用翻墙入院、破锁挖洞等方式盗走被害人的牛、羊等物,梁申有、梁石勋盗窃作案10起,共计价值数额55153元。案发后追回梁石勋赃款4889元,审理中梁石勋退赃款3千元,张明根退赔损失1万元。梁申有系主犯。 罪犯梁申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较差、优秀、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申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申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