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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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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殿臣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39号 罪犯杨殿臣,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大专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牟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39号

罪犯杨殿臣,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大专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牟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殿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宣判后,杨殿臣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郑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对杨殿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杨殿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7月至12月,杨殿臣以开展公司业务为名,和郑州市二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先后租用轿车6辆,谎称轿车是自己的,以所租车辆抵押,骗取被害人现金共309500元。除第一辆车下落不明外,其余5辆车被汽车租赁公司强行收回。杨殿臣的亲属于2008年10月28日归还闫某某500元。

罪犯杨殿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殿臣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殿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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