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16号 罪犯王中山,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牟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中山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宣判后,王中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郑刑一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1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王中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28日,王中山伙同他人从其家乡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窜至中牟县某乡计生办门口处,趁从信用社取款出来的魏某某不备,其同伙将用纸包着的50296元现金抢走,被害人随即又将被抢现金从抢夺人手中夺回,现金散落在地,王中山及其同伙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系犯罪未遂。 罪犯王中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获得表扬6次。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一般、一般、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中山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中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