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84号 罪犯温子英,又名温亚博,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0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07年5月7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郏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温子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千元。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宣判后,温子英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平刑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2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温子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9日上午,温子英到程某环(1930年10月出生)家,见程一人在其家屋门口坐着,遂快步上前按住程某环的头部,使其无法抵抗,抢走其所配戴的一对金耳环,程某环大声呼叫,其女闻讯制止并紧追温子英,温子英被群众抓获。系累犯。 罪犯温子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良好、优秀、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温子英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子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6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