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48号 罪犯王建欣,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初中文化。2008年12月因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郏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建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6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2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王建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建欣与本村村民王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经人介绍找到秦万周等人预谋伤害王某某。2005年5月12日,秦万周纠集贾军辉、石东升、李想等人在王建欣的带领下,携带刀具等前往王某某家门前叫骂、砸门。王某某打电话向其弟王某飞求救,并趁机逃走。王某飞赶到现场后,被秦万周等人刀砍致重伤。王建欣系主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罪犯王建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5次。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一般、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欣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建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