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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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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孬旦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45号 罪犯祝孬旦,又名祝孬、祝利,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2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45号

罪犯祝孬旦,又名祝孬、祝利,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2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祝孬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千元。祝孬旦、刘法须共同赔偿王某某、孙某医疗费等共计65906.40元。刑期执行自2005年7月29日至2020年7月28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作出(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对祝孬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祝孬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7月21日凌晨6时许,祝孬蛋、刘法须等四人分乘两辆摩托车,携带编织袋、套狗铁圈、毒狗药等作案工具往汝州市区方向盗狗,窜至骑岭乡王庄村附近时,将王某某家的一只白色柴狗盗走,王某某及其子王东某立即骑摩托车追赶,双方相遇后发生争执,引起厮打,陈二卫用砖块将王东某头部打伤,后四人将狗抢走,王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5月5日缴纳罚金1千元。

罪犯祝孬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祝孬旦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祝孬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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