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89号 罪犯张国锋,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专文化,原任河南省襄城县茨沟乡国土资源所所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国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玩忽职守罪。2006年以来,张国锋在担任河南省襄城县茨沟乡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对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建房情况不履行巡查上报职责,未及时发现、上报、制止罗沟村等多地违法建房情况,造成辖区内51.04亩耕地、43.13亩基本农田、12.47亩建设用地被违法占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受贿罪。2006年至2011年期间,张国锋利用担任河南省襄城县茨沟乡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8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6700元,并将收受的现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罪犯张国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3年、2014年均为良好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