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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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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07号 罪犯张国红,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学本科文化,原任天昌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07号

罪犯张国红,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学本科文化,原任天昌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殷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依法追缴张国红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9497.49元,张国红已退缴赃款人民币9901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国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行贿罪。2008年6月的一天,张国红为了能在天昌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干部任命中,得到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郑建民的支持,送给郑人民币100000元。

2、受贿罪。2001年至2012年,张国红在担任天昌国际烟草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29597.49元,其中包括985597.49元现金和44000元购物卡。张国红案发后退出赃款现金人民币990100元;到案后如实交代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及部分受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到案后举报他人涉嫌犯罪,系立功。

罪犯张国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4年上半年为良好档次,下半年为优秀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红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