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93号 罪犯张晓伍,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大专文化,原任新乡县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晓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罪所得赃款1010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新刑一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晓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晓伍在担任新乡县教育党委委员、副局长主管新乡县校舍安全工程期间,以争取学校新教学楼配套资金等为由,于2009年至2011年底,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现金1010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销。案发后,张晓伍将全部赃款退出。 罪犯张晓伍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3年上、下半年均为良好档次;2014年上、下半年均为良好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伍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晓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