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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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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10号 罪犯张建国,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研究生文化,原任河南省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10号

罪犯张建国,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研究生文化,原任河南省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郏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对张建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8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建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建国于2004年5月任叶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2006年11月调任叶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兼任叶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至2007年5月,2011年1月调任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至案发。在此期间,张建国利用职务之便,以承揽工程,提拨干部,催要工程款等事由,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58.3万元。该犯系自首;退赃积极。

另查明,该犯于2015年3月18日执行没收财产10万元。

罪犯张建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鉴定为:2013年下半年为优秀档次;2014年上、下半年均为优秀档次。该犯患有冠心病、心功能Ⅱ级、高血压病。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国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建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