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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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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广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91号 罪犯彭广立,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大学本科,原任濮阳市林钢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91号

罪犯彭广立,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大学本科,原任濮阳市林钢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林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广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责令彭广立退赔濮阳市林钢劳动服务公司234995元;违法所得1460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安中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彭广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贪污罪。2009年7月,彭广立在担任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期间,采取卖货不记入销售收入、伪造收款条等手段,伙同他人或单独先后三次贪污该公司公款234995元,其中彭广立分得62400元。

2、受贿罪。2007年至2009年,彭广立利用担任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多人贿赂款14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另查明,彭广立于案发后通过其家人向林州市检察院退缴赃款45000元。该犯系主犯。该犯于2015年8月13日退缴赃款31100元。

罪犯彭广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3年上、下半年均为良好档次;2014年上半年为优秀档次,下半年为良好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广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广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