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06号 罪犯徐成恩,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大专文化,原任南阳市卧龙国家税务局麒麟路税务分局局长、卧龙岗税务分局局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唐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成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徐成恩所退赃款260000元由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南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徐成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2月至2010年2月,李某为感谢徐成恩帮助南阳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到业务及为在南阳市卧龙国家税务局麒麟路税务分局办理业务时得到徐成恩的关照,使退税手续尽快得到审批,以使该公司取得经济利益,利用每年的春节及中秋节之机先后六次送给徐成恩现金260000元。徐成恩在到案发前、后已退出全部赃款。 罪犯徐成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3年上半年为一般档次,下半年为良好档次;2014年上半年为良好档次,下半年均为优秀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成恩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成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