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47号 罪犯朱广华,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广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3月2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对朱广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朱广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朱广华的父亲朱某与被害人系叔伯兄弟,在同村居住。因家庭琐事,两家产生矛盾,曾多次发生打架。1995年3月2日,朱广华途经被害人家门口,被害人之妻因故辱骂朱广华,并发生争执。经人劝开后,朱广华持铁杆长矛一根,长杆火药枪一把返回吵架现场。当行至村南路上时,遇见从外归来的被害人,二人随即发生争执,朱广华持铁杆长矛朝被害人身上连刺几下,被害人逃走,朱广华从后追赶并开枪击中被害人背部,致当场死亡。被害人一方对引发案件有一定过错,朱广华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罪犯朱广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广华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广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