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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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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80号 罪犯李建,别名李建军,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郸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80号

罪犯李建,别名李建军,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郸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对李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2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2月10日深夜,李建等6人窜至郸城县双楼乡徐洼村被害人徐某某家实施抢劫,对徐某某夫妇实施殴打,抢走现金200余元,并拿走一把抓钩作为抢劫李某某家时的作案工具,随后又窜至李某某家实施抢劫,对李某某夫妇实施殴打后又捆绑,抢走现金5700余元。该犯系共同犯罪。

另查明,该犯于2012年1月9日缴纳罚金5000元。

罪犯李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左上肢外伤后遗症,系残疾罪犯。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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